为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项目实施,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2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项目光明区段范围内的房屋。具体征收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项目光明区段。
二、征收范围: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办事处,详见附件《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项目光明区段零星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日(自然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2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项目光明区段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https://www.szgm.gov.cn/)上公布。
七、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毕之日止。
八、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2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被征收人违反规定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九、申请查勘、测绘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
十、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符工,联系方式:27122527,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翠路北8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联系人:黎工,联系方式:88219711,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科联路科润大厦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十一、监督举报方式:对违反《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2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十二、被征收人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项目光明区段零星房屋征收范围图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