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负责施工的太阳路(松白路-南石路)市政工程(一标段)于2024年4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结算工作滞后。根据施工(单价)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条第三款规定“在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90天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附件发包人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及发包人的有关要求编报工程竣工结算”和《光明区建筑工务署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资料与建设同步编制工作指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金额大小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10天内完成结算编制工作并提交至监理单位审核”。截至目前,你单位仅提交部分施工结算资料,未提交经监理审核施工结算书,已滞后188天仍未提交。
二是竣工归档滞后。根据《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市府令第283号)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参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承建部分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整理,落实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中的具体要求,并移交建设单位”。截至目前,你单位已滞后188天仍未提交。
三是现场整改滞后。根据我署2024年7月23日发出的《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关于尽快完成太阳路(松白路-南石路)市政工程(一标段)南石路-宏明路段公交站台两问题整改的督办函》,要求你单位在2024年8月5日前完成公交站台安装不规范问题整改。截至目前,你单位已滞后70天仍未整改。
根据我署《光明区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工作指引》,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书面警告。
特此通知。
光明区建筑工务署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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