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决定委托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委托事项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30年4月13日止),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由其负责监督的光明辖区内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涉及水务工程等建设质量、施工安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废弃物处置)进行行政检查。
(二)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行政检查时,发现存在违反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废弃物处置)法律及管理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调查取证权。在行政检查时,对水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水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废弃物处置)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案源登记,发现需要立案查处的,有权就该违法行为调查取证。
(四)提请查处权。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组织人员对证据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委托单位审核决定。
(五)与水务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事项有关的执法文书送达、整改复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委托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九)《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十)《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十一)《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十四)《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十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十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十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十八)《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十九)《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
1.办公地址: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会处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9楼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3198557
(二)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办公地址: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科联路与同仁路交汇处科润大厦A座裙楼二楼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108370
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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