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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5年度深圳市光明区“幸福老人计划”Ⅱ、Ⅲ类资助项目的通知

日期:2025年 06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公明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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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明街道辖区各级老年社会组织:

  根据《光明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光明区“幸福老人计划”项目管理的通知》,我街道拟开展光明区“幸福老人计划”Ⅱ、Ⅲ资助。

  现将申报2025年度深圳市光明区“幸福老人计划”Ⅱ、Ⅲ类资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界定

  (一)Ⅱ类:街道老年协会面向本辖区开展的,活动人员不少于30人,且活动人员中至少有90%以上的人员是60周岁以上老人或55周岁以上退休女性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等项目。

  (二)Ⅲ类:街道各社区老年协会面向本辖区开展的,活动人员不少于30人,且活动人员中至少有90%以上的人员是60周岁以上老人或55周岁以上退休女性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等项目。

  二、项目资助

  项目资助包括事前申报资助、事后完成资助,其中:

  项目资助分两阶段拨付,一是事前资助,需根据项目事前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金额,再拨付至申报组织;二是事后资助,需根据项目事后评估结果确定资助金额,再拨付至申报组织。

  1.事前资助

  以评估总分60分为合格线,未过合格线不予资助,合格线以上分三个级别进行资助:总分≥90分,为一级,按照项目申请总金额的70%资助;75≤总分<90分,为二级,按照项目申请总金额的60%资助;60≤总分<75分,为三级,按照项目申请总金额的50%资助。

  2.事后资助

  以评估总分60分为合格线,合格线以下的不予资助,合格线以上分三个级别:总分≥90分,为优秀,按照项目申请总金额的30%资助;75≤总分<90分,为良好,按照项目申请总金额的20%资助;60≤总分<75分,为合格,按照项目申请总金额的10%资助。

  三、时间安排

  (一)发布公告:2025年6月27日;

  (二)申报辅导及受理:2025年6月27日-2025年7月4日;

  (三)资格审核:2025年7月7日-2025年7月11日。

  四、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公明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0755-81766220

  五、申报资料

  1.深圳市光明区“幸福老人计划”Ⅱ、Ⅲ类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2);

  2.申报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年审复印件;

  3.申报项目方案及预算;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且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同”,原件备查。

  六、申报流程

  由公明街道办事处开展评估工作,申报流程如下:

  (一)资料提交:

  1.街道级老年社会组织提交Ⅱ类资助项目申报材料

  2.社区级老年社会组织提交Ⅲ类资助项目申报材料(注:社区级老年社会组织提交的Ⅲ类资助项目申报材料的须由所在社区工作站审核。社区工作站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申报,情况是否属实,是否重复申请,经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送申报材料)

  (二)资格审查:

  由公明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的街道级、社区级老年社会组织提交的单位登记证书进行资格审查。

  七、项目申报其他注意事项

  (一)老年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申请“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资助不予受理:

  1.上一年度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审报告或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2.在光明区登记备案时间不满一年或超过备案有效期的;

  3.因违法违规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五年内存在有违规、违反本项目申报、使用资助资金记录的;

  5.开展有损老年人身心健康活动的;

  6.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7.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二)“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资助金主要用于老年社会组织开展的文体活动(歌舞和体育运动的训练、演出等)、文化学习、老年健康、法律知识讲座等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学等服务老年人的公益项目。经费限于购置设施器材(不含购买固定资产费用)、服装、教具教材,或与项目相关的场地、通讯、交通、师资、宣传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年度“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资金来源为深圳市福彩公益金,应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和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办函〔2021〕79号)(附件4)要求进行管理信息公开和项目标识设立。

  (四)老年社会组织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资助经费的,应无条件退回资助资金;其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受理其“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评估不合格的“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街道办事处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未完成的“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街道办事处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实施项目的老年社会组织五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幸福老人计划”项目。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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