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浩内衣(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案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劳监罚〔2025〕C0001号)。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至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新村新湖街道执法队办公楼二楼;联系人:陈先生、朱先生;联系电话:0755-88212578)。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该地址领取《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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