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升: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深光)应急罚〔2024〕423号],你至今尚未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个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人民币73602.38元(柒万叁仟陆佰零贰元叁角捌分)罚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所指定账户。如你对上述行政决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本催告书,逾期则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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