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于2023年11月颁布实施,为加强和规范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落实巡视、审计整改以及上级政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深圳市市级、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局牵头对《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9月29日-2025年11月2日,共35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3楼350室,联系电话:0755-88211819(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xjznq@szgm.gov.cn,并请附上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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