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于2023年11月颁布实施,关于经发资金的管理模式与决策机构、部门职责分工、支持方式与项目类别、支持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条款不适应工作开展实际需要。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结合《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拟按程序废止《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0月15日-2025年11月16日,共3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3楼350室,联系电话:0755-88211819(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xjznq@szgm.gov.cn,并附上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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