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完善园区配套设施,促进旧工业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空间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八号)、《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规划资源规〔2019〕5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 号)等文件精神,我区于2021年1月印发《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1〕1号),并于2024年5月修订印发《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4〕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结合《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拟按程序先行废止《若干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内(2025年10月16日起至11月18日止),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光侨路23号3楼(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空间保障科收),联系人:夏工,联系电话:88210452。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工作邮箱gxjxzl@szgm.gov.cn,并请附上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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