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府行复〔2025〕93、94号
申请人董新月:
你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作出的深光公(马田)不立告字〔2025〕1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深光公(马田)行终止决字〔2025〕5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分别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出两宗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光府行复〔2025〕93、94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作出的深光公(马田)不立告字〔2025〕1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深光公(马田)行终止决字〔2025〕5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你如对该两宗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光府行复〔2025〕93、9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联系人:高女士、黄女士,电话:0755-8821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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