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市统一工作部署,切实提升光明区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结合光明区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深圳市光明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经区政府批准,现将光明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事项予以公告。
一、白花洞革命烈士纪念碑相关信息
(一)相关信息
设施地址:光明街道竹头窝路与光明白花路交叉口东320米。
保护级别:未定级烈士纪念设施、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红线以内,保护范围面积161.06平方米。
(二)白花洞革命烈士纪念碑测点坐标表及保护范围图
详情见附件1。
(三)白花洞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影像图

(四)现状照片

二、大马山革命烈士纪念碑相关信息
(一)相关信息
设施地址:新湖街道云谷社区大马山脚下圳园路168号。
保护级别:未定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红线以内,保护范围面积597.9平方米。
(二)大马山革命烈士纪念碑测点坐标表及保护范围图
详情见附件2。
(三)大马山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影像图

(四)现状照片

三、烈士纪念设施划定范围内法律规定及相关要求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非烈士人员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二)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白花洞革命烈士纪念碑测点坐标表及保护范围图
2.大马山革命烈士纪念碑测点坐标表及保护范围图
深圳市光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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