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8号)等有关规定,现拟对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片区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范围详见附图),发布房屋征收提示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办事处。
三、自本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和刑满释放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本提示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特此提示。
附件: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片区城市更新单元房屋征收范围图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6年1月19日
(联系人:刘工、张工;联系电话:0755-882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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