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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日期:2026年 01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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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人: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

  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深圳市东得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200922

  因轨道13号线及沿线(含车辆段)项目(公明广场站-长春北路站区间)工程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21年12月14日公告《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深光府函〔2021〕239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依法征收轨道13号线及沿线(含车辆段)项目(公明广场站—长春北路站区间)(以下简称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1371.4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测绘编号为Y1-3。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140.98平方米,证载部分面积为4464.5平方米;临时建筑物共8项,工程量为1203.7平方米;构筑(附属)物22项;室内自行装饰装修1899项。房屋性质为市场商品房,房屋用途为办公。根据《轨道13号线及沿线(含车辆段)项目(公明广场站-长春北路站区间)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本项目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已履行告知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书义务,但本项目未能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第四十六条及《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根据《房地产评估报告》[编号:深世鹏评字第CF-GM-DD20220429002号、深世鹏评字第CF-GM-DD20230429109号、深世鹏评字第CF-GM-DD20240429110号、深世鹏评字第CF-GM-DD20250429111号]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构筑(附属)物等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一)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7,858,480元。

  (二)临时建筑物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108,821元。

  (三)构筑(附属)物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57,486元。

  (四)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480,127元。

  (五)搬迁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05,639元。

  (六)临时安置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755,724元。

  (七)停产停业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95,816元。

  上述7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拾叁元整(小写:¥35,162,093元)。鉴于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情况,请被征收人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以及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关于抵押权处置的书面协议[联系人:柳建锋,联系电话:0755-27736522(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风景路61号房管大楼5楼],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书面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支付补偿款。若被征收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关于抵押权处置的书面协议,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公证处依法提存补偿款。

  二、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搬迁和房屋移交手续。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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