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
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刘志伟(440321********8119)
潘桂莲(440321********8126)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柑山区
因蜀光小学(暂定名)建设工程项目学校建设的需要,征收人于2024年1月30日公告《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深光府函〔2024〕17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依法征收蜀光小学(暂定名)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坐落于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柑山区,测绘编号为GS-07(03层)、GS-07(屋面)、GS-09,测绘建筑面积为161.29平方米,为住宅类房屋。
鉴于《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但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至今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第四十六条及《蜀光小学(暂定名)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根据《蜀光小学(暂定名)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编号:深大成房估字SZ202405003号)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构筑(附属)物等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一)永久性建筑物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883,450元。
(二)临时建筑物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1,132元。
(三)构筑(附属)物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5,211元。
(四)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70,159元。
(五)搬迁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6,451元。
(六)临时安置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3,887元。
(七)扣减地价与罚款:扣减金额为人民币409,677元。
上述七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捌万零陆佰壹拾叁元整(小写:¥1,580,613元)。请被征收人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联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联系人:赖工;联系电话:271225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办环卫综合大楼4楼40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之日起60日内支付补偿款,若被征收人不在上述期限内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公证处将补偿款提存。
二、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及构筑(附属)物腾空,并移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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