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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日期:2026年 02月 0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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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人: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

  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刘志媛(440301********1540)

  罗卫承(440127********0011)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柑山区

  因蜀光小学(暂定名)建设工程项目学校建设的需要,征收人于2024年1月30日公告《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深光府函〔2024〕17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依法征收蜀光小学(暂定名)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坐落于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柑山区,测绘编号为GS-07(02层)、GS-08,测绘建筑面积为35.543平方米,为住宅类房屋。

  鉴于《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但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至今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第四十六条及《蜀光小学(暂定名)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根据《蜀光小学(暂定名)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编号:深大成房估字SZ202405007号)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构筑(附属)物等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一)永久性建筑物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30,070元。

  (二)临时建筑物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091元。

  (三)构筑(附属)物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607元。

  (四)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7,772元。

  (五)搬迁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422元。

  (六)临时安置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199元。

  (七)扣减地价与罚款:扣减金额为人民币46,917元。

  上述七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壹万贰仟贰佰肆拾肆元整(小写:¥412,244元)。请被征收人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联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联系人:赖工;联系电话:271225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办环卫综合大楼4楼40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之日起60日内支付补偿款,若被征收人不在上述期限内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公证处将补偿款提存。

  二、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及构筑(附属)物腾空,并移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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