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乔妮亚健康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EPU5TT4G):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朱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64裁量情节“较轻: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一至三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规定,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朱某某一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裁量情节。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2事项,拟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卫公罚〔2025〕09-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仁安路2号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7楼公共卫生部17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仁安路2号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7楼公共卫生部1702室
联系人:叶先生、叶女士
联系电话:0755-81733476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1日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光明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