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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日期:2026年 05月 0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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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杨:

  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

  2024年4月13日3时24分许,在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华彩集团公交站台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重型自卸货车碰撞,造成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当场死亡、2人受伤、2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本起事故中,你(个人)作为东莞市合恒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另外,你(个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并且指使他人作伪证,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第一项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2001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25584元(贰万伍仟伍佰捌拾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项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并且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2013项:“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65%的罚款,即人民币41574元(肆万壹仟伍佰柒拾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决定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67158元(陆万柒仟壹佰伍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本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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