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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日期:2026年 06月 05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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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合恒运输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

  2024年4月13日3时24分许,在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华彩集团公交站台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重型自卸货车碰撞,造成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当场死亡、2人受伤、2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光明新湖“4·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司机疲劳驾驶、道路运输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本起事故中,东莞市合恒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另外,东莞市合恒运输有限公司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台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2015项(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550000元(伍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2013项(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1250000元(壹佰贰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1800000元(壹佰捌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本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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