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平安骏达物流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案时,因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6〕D0008号)。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第一百八十五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至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甲子塘社区大岗路金洪大厦3号楼2楼;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755-23195637)。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该地址领取《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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