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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光明街道办事处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日期:2026年 07月 2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光明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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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街道于2025年12月31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深光光综三决字第2007号),因你(单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于收到《催告书》(详见附件)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缴纳方式:微信或者支付宝搜索“深圳财政”在“便民服务-非税缴费-一般非税缴费”输入缴款码:44031125080006454871,按照操作提示即可完成缴费;或者直接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的“扫一扫”扫描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右上角的二维码,即可缴纳)。

  因此前采用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


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办事处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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