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关乎每一位求职者的切身利益和每一个用人单位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光明区持续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欠薪、非法职介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零容忍。2026年上半年,多家企业因拖欠工资被依法处罚,部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此次通报旨在以案释法,警示用人单位严守法律红线,提醒求职者警惕风险。光明区将持续对恶意欠薪、非法职介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一、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未获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以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等类似文件的形式,私自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该公司将与自身建立劳动关系的13名劳动者派遣至合作单位,被派遣劳动者需接受合作单位的日常管理与工作安排,某人力资源公司则按照派遣人数,以每人每月一定金额的标准向合作单位收取劳务服务费用。在费用收取方面,某人力资源公司以承包形式按小时计费,向合作单位收取每小时20元的费用,其中包含员工每小时18元的工资、1.5元的外部介绍人佣金(若员工由外部介绍而来)或支付给公司内部员工的佣金(若员工由公司自行招聘),以及0.5元的公司利润。某人力资源公司则按照派遣人数及上述收费标准,获取相应的劳务服务费用总利润(如该案例中总利润为1180元)。
经调查,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区人力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2049元,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6147元,共计罚没8196元。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提醒】
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必须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该许可制度旨在通过严格准入标准,规范市场秩序,遏制无资质机构以虚假承诺误导求职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包括以“就业指导”“岗位推荐”等名义变相开展中介业务并收取费用,均属于违法,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职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持证经营、合规服务,自觉接受监管;求职者应增强防范意识,选择具备资质的正规机构。
二、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法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未与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合作的情况下,违法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给私人朋友黄某某,该人员与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并以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等类似文件的形式,私自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该人员借用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义派遣11名员工到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用工,被派遣劳动者需接受合作单位的日常管理与工作安排,后黄某某按人头收取劳务派遣费用104080元(利润24080元)。
经调查,该公司违法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区人力资源局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8000元整。
【执法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一十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违法情节(一般):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克扣拖欠员工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
二、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处7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罚款。
【警示提醒】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必须妥善保管。该许可制度旨在通过严格准入标准,规范市场秩序,遏制无资质机构以虚假承诺误导求职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包括以“就业指导”“岗位推荐”等名义变相开展中介业务并收取费用,均属于违法,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职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持证经营、合规服务,自觉接受监管;求职者应增强防范意识,选择具备资质的正规机构,谨慎对待各类承诺性宣传,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三、深圳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深圳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公司外墙、展版等位置张贴、展示职业介绍类信息,可能涉嫌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经查,深圳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经营职业中介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向深圳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务派遣机构介绍求职者,根据求职者最终工作产生工时的情况,按每个工时5角至1元标准抽取费用。在该案中共获得违法所得400.8元。
经调查,该公司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我区人力资源局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00.8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10400.8元。
【执法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提醒】
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必须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该许可制度旨在通过严格准入标准,规范市场秩序,遏制无资质机构以虚假承诺误导求职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包括以“就业指导”“岗位推荐”等名义变相开展中介业务并收取费用,均属于违法,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职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持证经营、合规服务,自觉接受监管;求职者应增强防范意识,选择具备资质的正规机构,谨慎对待各类承诺性宣传,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四、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作服务协议》,变相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该公司招录32名劳动者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将其派遣至合作单位上岗工作,由合作单位负责劳动者日常考勤、工作安排及现场管理,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实质特征。
经查,该公司采用工时承包计费模式,按21元/小时的标准向用工单位收取服务费用,仅按18元/小时、19元/小时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计发劳动报酬,通过工时单价差额谋取利益,经核算,本案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098.03元。综上,该公司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区人力资源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98.03元,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人民币28392.12元,本次罚没款项合计人民币35490.15元。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提醒】
劳务派遣、职业中介等人力资源服务属于法定特许经营事项,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严禁以劳务合作、服务外包、就业指导、岗位推荐等名义变相从事无证劳务派遣及职业中介经营并牟利。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坚守持证经营、合规服务底线,规范业务经营、费用结算及薪酬发放行为,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无证经营、变相经营、克扣劳动者薪酬等违法行为。用工单位要压实用工主体责任,审慎核查合作人力机构资质,规范劳务合作及用工管理,防范违法用工风险。
广大劳动者需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择业求职优先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正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核验机构经营许可资质,妥善留存用工、考勤、薪资发放等凭证,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通过正规渠道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五、某美业(深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
某美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的相关行政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及办学活动,实际招生涉及学员8人,累计收取学员培训相关总费用为24880元人民币。
经调查,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区人力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违法所得全额即24880元的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提醒】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类民办办学活动必须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办学许可。该许可制度旨在通过严格的办学场地、师资力量、教学资质等准入标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秩序,遏制无资质机构以不实培训宣传、无保障教学质量误导参训人员,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的乱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包括以“美妆技能实训”“美业实操带教”等名义变相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收取培训费用,均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对应办学许可,持证办学、规范开展教学与收费服务,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培训学习需求的市民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选择具备正规办学资质的机构报名参训,谨慎对待各类“包就业”“零基础快速考证”等承诺性宣传,提前核验机构办学资质信息,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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