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区级社会组织: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结合我区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设立光明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光明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我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开展实地评估和社会评价、审议初步评估等级并公示、处理复核申请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二、组成成员(11名)
主 任(1名):
孙 莎 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1名):
张 琛 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和法制科主要负责人
委 员(9人,排名不分先后):
何明胜 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林 青 深圳市光明区社会组织党委委员
张雪梅 深圳市光明社区基金会秘书长
宋诗婷 深圳市光明区社会组织总会副秘书长
唐武飞 深圳市光明区众仁公益组织发展中心理事长
马丽梅 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赖映群 深圳云轩会计师事务所(普能合伙)审计负责人、中级会计师
余 兰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督导、高级社会工作师
李东林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督导、中级社会工作师
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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