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在我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2026年4月30日前报送2025年度备案材料。我局通过电话、工作群、政务短信等方式提醒相关机构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年度备案资料,截至8月28日,仍有14家机构未完成2025年度备案。
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对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备案的机构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光明区未按规定完成2025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名单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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