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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和年度考核的通知

日期:2026年 10月 1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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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我区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接收高校大学生实习,为光明科学城高质量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根据《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实习补贴办事指南》(附件1)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和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地申报

  (一)申请条件

  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光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或科研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认定为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

  1.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场地满足管理规范、配备相适应的实习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2.制定并实施实习计划,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为实习生配备实习导师;

  3.上一年度吸纳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缴纳社保满3个月以上,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上一年12月份单位参保人数1-100人:吸纳毕业生3人以上;

  (2)单位参保人数101-200人:吸纳毕业生6人以上;

  (3)单位参保人数201-500人:吸纳毕业生10人以上;

  (4)单位参保人数501人以上:吸纳毕业生15人以上;

  4.与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内本科层次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或已共建校外实习实践基地;

  5.不存在违反《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为。

  (二)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2.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认定申请表;

  3.场地房地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场地证明;

  4.实习管理和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5.2026年度相关实习计划;

  6.2025年度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花名册;

  7.与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或与高校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的相关佐证材料(截至2026年11月6日仍有效);

  8.2026年实习生导师名单;

  9.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

  10.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2025年12月份参保人数证明;

  11.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11月6日前向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附件2)提出认定申请,报送盖章电子版及纸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模板见附件3)。

  2.审核评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1月20日前完成申请资料的初审及现场核查。初审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审核。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2026年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评分表》(附件4)开展评选,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基地名单。

  3.认定公布。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认定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认定为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并予以公布。

  二、年度考核

  (一)考核对象

  已获得“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资格的单位。

  (二)考核要素

  1.基地建设情况。考核场地产权、面积、基础设施及安全管理等情况;

  2.联合培养能力。考核基地校企联合培养建设和实习计划与管理情况;

  3.吸纳就业情况。考核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

  (三)考核材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2.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考核申请表;

  3.场地房地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场地证明;

  4.实习管理和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5.2026年度相关实习计划;

  6.2025年度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花名册;

  7.与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或与高校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的相关佐证材料(截至2026年11月6日仍有效);

  8.2026年实习生导师名单;

  9.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

  10.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2025年12月份参保人数证明;

  11.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考核程序

  1.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对照《2026年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年度考核标准》(附件5)开展自评,于11月6日前向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附件2)报送盖章电子版及纸质年度考核材料(年度考核材料模板见附件6);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1月20日前查验年度考核材料并开展实地核查,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

  3.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复审,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合格的,保留“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资格。

  (六)注意事项

  年度考核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2.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3.以虚报、伪造、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取消“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资格的;

  4.不配合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

  5.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等情形,不再适宜开展大学生联合培养的。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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