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林:
你因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公安分局未对你报警事项(报警回执编号:4403002026010716135960591)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5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光府行复〔2026〕55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黄林关于责令被申请人对其威胁人身安全报警事项进行立案查处的行政复议申请;驳回申请人黄林关于责令被申请人对其盗窃报警事项进行立案查处的行政复议请求。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光府行复〔2026〕5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10月22日
(联系人:曾先生,电话:0755-8821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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