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林耀: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对你举报深圳市光明区致润美容中心(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医疗美容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等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8月6日,你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8月11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光府行复〔2026〕319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光府行复〔2026〕31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10月22日
(联系人:曾先生,电话:0755-8821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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