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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建设工程中止(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2016年 06月 0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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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我局编制完成《光明新区建设工程中止(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现予以正式发布。

  特此通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2016年5月31日

  光明新区建设工程中止(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督,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光明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监站)所有受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该工程已办理监督申报登记手续;

  2.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前,《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实施正常;

  3.最后一次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整改完成;

  4.该工程未处于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过程中。

  第四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办理流程如下:

  1.质安监站两次现场检查发现无进度,形成监督检查意见,经建设单位签收,质安监站向建设单位发放《拟中止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1)。拟中止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异议的书面意见的,由质安监站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质安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送达后,质安监站对该工程项目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六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质安监站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责令停工整改项目办理复工手续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条  质安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3),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  工程项目因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施工许可的,质安监站按照相关规定,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4),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质安监站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质安监站收到提交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条  本规程经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审定后实施,由光明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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