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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365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17年 04月 18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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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基昌(等9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光明新区原公明办事处和原光明办事处共有54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其中有一家正在筹建中)。由于历史客观原因,原两个办事处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模式有所不同:原公明办事处的股份公司为传统模式,主要由原公明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化转地时改组而来,存在集体股虚置以及比例过高、股权高度固化以及单一化、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虚设等问题;原光明办事处社区股份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新型股份公司,解决了集体股虚置、股权固化等问题。

  二、股权改革情况

  2013年11月,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的精神,新区结合实际,确定了光明办事处的翠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权改革的试点。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会同光明办事处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指导、推进翠湖股份公司的股权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一)突破发起人数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翠湖股份公司先由2名股东发起成立(公司股东除了集体股代表法人股东外,其余股东应为社区全体居民,因此,另一名发起股东应当从社区居民当中产生),然后通过增资扩股将其他适格居民纳入公司股东,由此成功组建了股东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改革股权设置。设置份额为34%的集体股,以法人股的形式予以体现,解决集体股虚位问题;设置66%的个人股,将个人股直接登记到股东名下,赋予股东完整的股权。

  (三)改革股权内容。在居委会下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股的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集体股股东权利,赋予集体股表决权、分红权;个人股直接登记股东个人名下,依法可以继承,并通过公司章程中对个人股股权转让、质押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四)改革表决机制。将在试点股份公司实行股东大会制度,在表决上实行一股一票,切实保障广大股民的表决权。

  (五)相关配套措施。按《公司法》和现代企业标准,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集体股管理办法、“四会”(股东大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总的来看,新区股权改革试点基本完成了市指导意见的任务要求,为全市股份公司股权改革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目前,深圳市正在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待《条例》修改印发后,新区将总结试点改革的经验,根据《条例》确定的章程范本,结合实际,全面修订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进一步深化股权改革:

  • 推动合作股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转让、质押;

  •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股股东,赋予其提案权和表决权,以此做实集体股;

  • 扩大募集股募集对象的范围,鼓励和引导股份公司更多设立和运用募集股,以此来吸引经营管理和技术性人才,甚至是战略投资者,提高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助推股份公司转型发展和做大做强。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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