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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2026年 04月 10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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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6-04-08

名 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深市监光规〔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04-10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2026年4月8日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光明区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工信规〔2026〕1号)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市监光规〔2026〕1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光明区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评审、资金拨付等工作,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在光明区从事经营、运营、研发等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提交下列基础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三)企业信用报告。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必要说明等。

  第六条  质量奖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及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专项申请材料:

  1.获奖相关证明(如:获奖证书、牌匾、授奖文件等)。

  2.申请单位质量工作介绍、获奖经历分享等。

  第七条  卓越质量培育项目的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经评审后达到40%以上成熟度评分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每年最多资助10家。

  (二)资助条件:

  1.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善,合法运营三年以上。

  2.申请单位主要产品(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特色化、差异化优势。

  3.已导入实施国际国内先进质量标准一年以上并在财务指标、经营效率指标等方面取得量化绩效成效。

  4.评审标准原则上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发布的最新光明区卓越质量培育项目评审标准。

  5.获得过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的单位、获得过往届卓越绩效试点工程资助的单位均不再受理申请。

  (三)专项申请材料:

  1.卓越质量自评报告以及相关证实性材料。

  2.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和业绩证明材料。如: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  知识产权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专利奖项

  1.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对上一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2.奖励条件:申请单位应为第一顺序获奖主体。

  3.专项申请材料:专利证书、获奖相关证明(如:获奖证书、牌匾、授奖文件等)。

  (二)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布局大赛奖项

  1.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对上一年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布局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给予大赛奖项奖金5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

  2.奖励条件:申请单位应为第一顺序获奖主体。

  3.专项申请材料:获奖相关证明(如:获奖证书、牌匾、授奖文件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

  (三)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对上一年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专项申请材料:提交相关证明(如:证书、牌匾、认定文件等)。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并在上一年还清贷款本息的单位,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资助条件:

  1.申请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方式申请贷款,并在上一年还清贷款本息。

  2.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三)专项申请材料:

  1.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证明(如质权登记证书、质押登记通知书等)。

  2.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已完成还款付息的凭证(如银行出具的贷款付息凭证等)、实际支付利息清单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如涉及担保、评估还需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合同、资产评估合同。

  第十条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项目支持标准、支持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支持标准:同一单位年度奖励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本项目每年奖励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交易获得过市级同类项目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国内企业许可或转让专利,且上一年度累计成交到账金额2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

  2.企业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获得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对上一年度单笔合同实际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5%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单位为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上一年度向国内企业许可或转让专利权,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登记或备案,且上一年度累计成交到账金额达20万元以上。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从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获得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登记或备案,且单笔合同实际支付金额达20万元以上。

  (三)专项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专利实施许可备案证明》或专利转让登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2.专利许可或转让的相关合同,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费用或转让金额的发票,以及对应的银行流水等。

  3.申请单位未就同一笔交易获得过市级资助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专利导航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开展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经评审取得较好应用成效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3项。

  (二)资助条件:

  1.开展专利导航工作,专利导航项目完成时间在上一年度,且申请的导航项目应当在国家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导航项目成果备案。

  2.专利导航项目成果已对外进行发布,并取得较好应用成效,同意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众分享。

  3.同一申请单位每年限报一项。

  4.同一导航项目未获得过市级导航项目资助。

  5.所导航项目相关产业列入光明区或上级政府重点规划的,可以优先资助。

  (三)专项申请材料:

  1.专利导航报告、专报等项目成果材料;专利导航报告本年度在中国知网的查重报告。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同意将专利导航项目成果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众分享、导航项目未获得过市级导航项目资助、导航项目本年度不重复申报市级导航项目资助的承诺书。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等在光明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对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且上年度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价为合格以上的,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同一单位累计资助不超过3次。

  (二)资助条件:

  1.申请单位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

  2.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有稳定的工作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机制完备,且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3.参加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评价,上年度被评价为合格以上。

  4.已完成3次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申请。

  5.同一年度已获得市级同类项目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三)专项申请材料:

  1.工作站成立及工作制度相关文件、备案材料。

  2.上年度参加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评价的评价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3.工作站办公场地情况、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4.为光明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的年度工作报告。如: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宣传、研究,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维权援助、争议解决、行业及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等服务,建立争端解决服务机制,组织专家及工作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志愿服务活动等。

  5.同一年度不重复申报市级、区级工作站项目资助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经评审在知识产权创造布局、转化运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10家。

  (二)资助条件:

  1.成立2年以上且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在光明区拥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2.未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企业)、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

  3.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4.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5.上年度知识产权创造布局、转化运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6.申报单位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专项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近两年知识产权台账,专利运用情况台账及相关介绍。

  2.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团队、专业人才信息,如:人员名册、聘用关系证明(如: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人才培养成效相关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创造布局、转化运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工作成效的相关材料。

  5.经营状况良好证明材料。如: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

  6.申请单位未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企业)或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且本年度不重复申报市级同类项目资助的承诺书。

  7.申请单位若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则请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如证书等)。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海外布局和维权等综合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评审在持续提升服务能力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同一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3次。

  (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成立2年以上且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团队,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10人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者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10件以上;或者已为至少1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三)专项申请材料:

  1.资质证明文件。

  2.机构办公场地情况、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3.工作团队、专利代理师、律师信息,如:人员名册、聘用关系证明(如: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等。

  4.上一年度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如: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专利代理情况、涉外知识产权业务代理情况相关资料等。

  5.上一年度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清单及佐证材料(委托合同、相关业务官方文件等。如合同中包含多种服务,请备注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内容所在页码,并在文件中做出提示性标记)。

  6.经营状况良好证明材料。如: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项目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对代理辖区内企业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代理机构,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奖励。

  (二)专项申请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2.专利代理情况证明。如:代理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等。

  3.获奖相关证明(如:获奖证书、牌匾、授奖文件等)。

  第三章  组织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所获各级财政补贴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或者多头申请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如发现重复申请,项目受理部门可直接取消该单位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类别,资助项目分为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其中,评审类项目包括卓越质量培育、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4类项目,其他项目为核准类项目。

  第十九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可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审计。对于核准类项目,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可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小组,一般为单数,设组长1名,负责项目审查工作,形成小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资助依据。

  对于评审类项目,一般应由对口程度高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每个评审专家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负责本评审专家小组的评审工作。根据项目需要开展现场评审或答辩评审的,需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现场评审或答辩评审专家小组。各评审专家小组形成小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资助的依据,由各评审专家小组全体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第二十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根据项目核查和评审情况,提出项目初步扶持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后形成资金扶持方案,按《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程序规定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法合规管理和使用资助资金,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部门开展有关实地核查、评审、审计、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根据绩效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中有关数据“以上”“不超过”“最高”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最终实际资助的额度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本操作规程规定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经发资金资助项目有关的申请条件、标准、材料等内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有权根据当年资金预算总额对各支持项目实际支持金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6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深市监光规〔2023〕1号)同时废止,废止前符合资助奖励条件且已启动申报程序的项目,可以按照原规定给予资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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