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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年 03月 09日    信息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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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00-02-2018-102529

分 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8-03-09

名 称: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深光规〔2018〕5 号

发布日期:2018-03-09

各办事处,新区各局(办、部),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新区属各企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 PPP)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PPP 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方式,更是促进民间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益举措。为在新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划分适用领域、明确实施流程和各部门权责,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以及省、市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在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注入新动力的同时,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动向社会资本开放部分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通过市场化运作,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与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二)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依据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中长期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控制政府支出责任,防止加剧财政收支矛盾。从项目全生命周期分析比较,确保 PPP 模式能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降低项目成本。

  (三)风险分担,合作共赢。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变更和最低需求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通过推广 PPP 模式实现多赢共赢,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政府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社会资本获得稳定合理的长期投资回报。

  (四)诚信守法,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开展合作,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依法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广领域

  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市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结构的“强制”要求(如垃圾和污水处理)。同时根据 PPP 模式特点,结合新区公共服务和相关资源配置实际,以效率优先为原则,加强政策引导、合理布局项目。在政府有责任提供并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新建、改建或存量项目推广实施。重点覆盖农田水利、生态环保、停车设施、环卫管养、专类公园、垃圾处理、科信创新、医养结合、教育培训、文体产业等领域。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光明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新区 PPP 工作,审核 PPP 项目入库和重大 PPP 项目实施方案。联席会议召集人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发展改革的领导担任,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为召集单位;成员单位包括新区综合办(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新区建发集团等单位和部门。

  (二)确定日常工作机构。充分发挥新区大部制体制运行优势,依托发展和财政局现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PPP 中心”)承接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包括收集议题并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建立 PPP 项目储备库、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新区建发集团作为新区 PPP 项目国有出资代表,负责协助 PPP 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对接和培育潜在社会资本。

  (三)明确方案审批权限。以 PPP 实施方案中存量项目投资和增量项目 PPP 总投资之和(以下简称“方案总投资”)划分PPP 实施方案审批权限。其中方案总投资低于 5 亿元(含)的,由联席会议审定;方案总投资高于 5 亿元或 PPP 总投资高于 2亿元的,由联席会议审查后,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五、基本流程

  (一)项目发起和识别。PPP 项目可由政府和社会分别发起。其中,政府发起主要由新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机构”)以书面方式申报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形式发起,新区发展和财政局(PPP 中心)也可根据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筛选出适宜 PPP 模式的项目、指定实施机构。同时,按照合理布局、有效配置原则,建立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的 PPP 项目储备库。社会发起的,由社会资本方以项目建议书方式向实施机构推荐 PPP 项目;实施机构

  认可社会资本意见的,牵头编制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连同项目建议书一并报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PPP 中心)负责组织 PPP 实施方案评审,并征求潜在社会资本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实施方案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修改完善的实施方案,优化和评审物有所值评价报告。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实施方案,报请联席会议按审批权限审定。经审定的 PPP 实施方案大纲,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在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中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项目准备和采购。实施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选取的采购方式,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包括组织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文件,并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平台公开发布。同时按规定组建评审小组(或磋商小组)、监督小组,履行采购程序。采购程序完成、采购结果和拟定的合同文本公示期满后,报请联席会议审定项目合同,

  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三)项目执行和移交。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以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为前提,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建设、运营、绩效考核和履约评价,并分担风险。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新区发展和财政局(PPP 中心)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每3-5年对 PPP 项目进行一次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专题报告联席会议。PPP 项目合作期满六个月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承接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方案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手续。

  (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PPP 中心)负责采取动态论证财政承受能力的形式,严守 PPP 政府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0%的红线。首先结合新区各年度财政预决算和财政收入增长预测,明确年度财政承受能力总规模,并将已经实施的 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纳入其中。当新增 PPP 项目需增加政府支出责任时,将其纳入财政承受能力总规模中予以动态平衡。

六、其他

  (一)法规适用。本意见自 2018 年 3 月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应执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以及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环保部等相关部委制定的各类办法、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歧义或争议的,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PPP 中心)负责协调解释;经协调解释仍有争议的,提请新区联席会议研究明确。

  (二)保障措施。引入优质 PPP 咨询、法律和金融顾问机构,建立 PPP 专家库,借助外脑提升 PPP 项目策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水平。优先安排 PPP 项目建设用地,探索通过设立 PPP 基金、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为新区属 PPP 项目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实现市场化融资,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退出机制。

  (三)宣传引导。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新区开展 PPP 的相关政策和项目情况,让社会资本方充分了解项目运作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努力营造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合作的良好氛围。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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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载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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