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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残疾儿童少年居家康复服务补助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年 11月 1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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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1-09

名 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残疾儿童少年居家康复服务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光府规〔2021〕11号

发布日期:2021-11-17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残疾儿童少年居家康复服务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光明区残疾儿童少年居家康复服务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残疾儿童少年的家庭成员积极向其提供居家康复服务,改善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生活状况,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残联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少年是指持有深圳市或光明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儿童少年,以及持有深圳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疑似残疾诊断证明的未满3周岁(不含3周岁)儿童。

  第三条具有光明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少年可申请居家康复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少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二)非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少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由监护人向残疾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光明区残疾儿童少年居家康复服务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残疾儿童少年或其监护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及银行账号复印件。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街道残联审批。

  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监护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监护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街道残联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给予补助的,须确定补助标准,并将拟定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报区残联备案,同时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工作站)。

  第七条 残疾儿童少年居家康复服务补助经费纳入各街道年度财政预算,预算资金可从市返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如有不足,可向区财政申请追加。

  第八条 区残联负责对街道残疾儿童少年居家康复服务补助经费预算金额予以审核。

  第九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补助实施按月发放,从审批决定次月起,由街道直接发放至残疾儿童少年或监护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及其家属应定期接受残联开展的居家康复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居家康复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更,需调整补助标准的,监护人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少年已年满18周岁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监护人应及时提出取消申请。

  第十三条 从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补助工作的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违反审批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补助,责令退回骗取的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文件有新要求或有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根据上级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光明新区残疾人少年儿童居家康复服务办法》(深光残通〔2018〕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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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载时间: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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