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对高科技企业和高水平人才的聚集效应,提升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留创园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指出,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自2013年成立以来,吸引了各行业高层次人才到园创业,为光明区培育了一批优秀科技企业。为持续提升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创业新动能,打造更具国际化的科技创新生态,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充分利用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环境,发挥政策支持优势,持续加大招引优质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力度,打造更具国际化的科技创新生态。
为落实《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对高科技企业和高水平人才的聚集效应,提升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留创园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分为七个章节,共二十七条。具体如下:
章节 | 主题 | 主要内容 |
第一章 | 总则 | 1.起草背景。 |
2.留创园建设模式:“政府主导、政企合作”。 |
3.留学人员的定义 |
第二章 | 留创园建设 | 4.留创园组织架构:留创园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建设,由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留创园运营方)开展运营。 |
5.区科创局作为留创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 |
6.区科创中心作为留创园管理指导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 |
7.留创园运营方作为留创园日常运营管理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责。 |
8.留创园运营方遴选条件。 |
第三章 | 留创园运营方考核 | 9.留创园运营方考核要求:留创园运营方每年底向区科创中心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区科创中心每年对留创园运营方进行一次考核。 |
10.考核结果等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个等次。 |
11.考核结果的适用情况: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每年予以留创园运营方一定的运营费用,所需资金从区科创中心部门预算中列支。 |
第四章 | 企业(项目)入驻 | 12.留创园重点支持产业方向:入驻企业(项目)应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
13.入驻条件:入驻留创园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驻: 一是法定代表人为留学人员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10%; 二是企业自然人股东中的第一大股东为留学人员; 三是留学人员个人在企业中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30%; 四是其他特别优秀的留学归国创业项目。 |
14.入驻程序:具体包括入驻申请、资格初审、资格复审、专家评审、入驻审议、签订协议、企业(项目)入驻。 |
15.场地配置:区科创局结合留创园空间现状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议,提出场地配置意见,并予以在孵企业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3年租金补贴,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
16.场地变更:在孵企业根据运营情况需变更办公场地的,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不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主要领导审批。 |
17.企业管理: 一是在孵企业主要研发及办公场地须在留创园内; 二是在孵企业存在工商变更情形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留创园运营方书面报备; 三是在孵企业需配合留创园运营方报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经营数据; 四是获批场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闲置。 |
第五章 | 企业考核 | 18.入驻企业考核要求:区科创中心在孵化期内对在孵企业开展考核,考核时间及具体要求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 |
19.考核结果等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
20.考核结果的适用情况: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在孵企业启动资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资助,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
第六章 | 企业退出 | 21.孵化期满退出:孵化期满,在孵企业须按孵化、入驻协议要求退出留创园,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
22.主动申请退出:孵化期内,因在孵企业自身原因需退出留创园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
23.其他退出:对不再符合留创园入驻条件以及严重违反孵化或入驻协议的企业,留创园运营方或留创园共建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
第七章 | 附则 | 24.解释部门: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
25.2023年1月10日至本办法生效前发生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开展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
26.对光明区发展有重要影响或特别优秀的项目,其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可以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一事一议”方式开展。涉及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27.有效期限:自2024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四、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二)解读人:钟工;
(三)联系电话:88210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