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背景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结合光明区实际,我区于2023年11月印发实施《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经发资金的管理模式与决策机构、部门职责分工、支持方式与项目类别、支持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条款不适应实际工作开展需要。现根据《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本单位起草或者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拟按程序废止《管理办法》。
二、政策废止依据
废止《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深圳市市级、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等。
三、废止后相关政策衔接
后续,将从严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出台新的经发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经发资金管理,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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