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区科技创新局对《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光科创规〔2025〕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
二、目标任务
(一)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对原办法租金优惠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激发创新主体的内生动力。
(二)不断支持创新产业向好发展。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未来产业等市区重点支持产业门类的空间需求,为创新型企业和机构提供高品质、可负担的产业用房,不断提升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章节 | 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起草背景和目的 |
第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定义 |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管理原则 |
第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议事机制 |
第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
第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的确定情形 |
第二章 筹建移交 | 第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建方式 |
第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纳管情形 |
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建资金来源 |
第十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无偿移交情形、地价处理原则、筹建比例依据等 |
第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监管要求 |
第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交付要求 |
第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权登记主体及相关费用来源 |
第三章 租售管理 | 第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准入门槛 |
第十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原则 |
第十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价格区间及租金参考价格评估调整机制 |
第十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优惠兑现方式 |
第十八条 国企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自主招租的情形及条件 |
第十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过渡免租期标准 |
第二十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赁期限及续租次数 |
第二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扩租、换租、退租的情形及条件 |
第二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承租单位的监管要求及纳统义务 |
第二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突破租赁规定的情形及审批权限 |
第二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出售价格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单位的监管要求 |
第二十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后的使用及转让要求 |
第二十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收支管理规定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违规违约行为等 |
第二十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监督检查责任及处置措施要求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政府回购价格计算标准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不得重复享受”原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部门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