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3年9月1日,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优化了摆卖、设摊经营管理方式,将原先“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规定,修改为“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在原先“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增加“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具体划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的例外规定,以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留住城市“烟火气”。
2025年2月起,深圳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在南山区南山街道试点开展摊贩经营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通过科学划定经营区域、强化多元共治、引入智慧化管理等手段,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资源优势,形成了秩序井然的摊贩经营场所,为全市规范摊贩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光明区在总结借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光明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二、政策制定过程
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先后完成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和专家咨询论证会、开展风险评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等环节。
三、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四条,涵盖划定程序、管理机制、责任分工、监督评估等内容,核心条款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疏堵结合、激发活力、提升治理水平的导向;界定了摊贩经营场所的概念;确立了其公益属性及非营利运维原则;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如城管、公安、交警、消防、市场监管等)的职责分工,构建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第二章“场所划定”(第六条至第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摊贩经营场所的划定程序。明确了由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提出意向、开展摸底调查、组织现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初步方案、提交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协商、公示、报街道办事处审定发布的完整流程,确保划定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同时,明确了选址的禁止性要求(如远离学校医院、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等),确保场所设置的安全、合规。
(三)第三章“场所管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 规范了摊贩经营场所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要求街道办事处统筹做好基础设施配备和信息公示;明确了入场摊贩的确定机制及与运维主体签订责任书的要求;规定了运维主体的日常管理责任,并倡导建立摊贩自律组织,实现自我管理;强调了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原则;建立了年度评估与退出机制。重点规定了入场经营摊贩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如合法经营、卫生保洁、环保要求等)和禁止性行为清单(如违反安全规定、超范围经营、污染环境等),并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流程。
(四)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试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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