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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2017年 05月 05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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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在200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正式提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概念。2013年,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2号),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与计划、筹集与建设、准入配置、调剂退出提出了初步设想,并要求各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明确操作流程与相关标准。2016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对原《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正式出台《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并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市产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结合产业发展及产业用房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指导下拟定实施细则”。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情况,我局在市发改委的指导下,起草了《光明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准入门槛、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和租金指导价格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作为下一步开展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和管理的工作依据。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总体框架。本《办法》分为总则、筹集建设、运营管理、准入与配置、申报及审核、调剂退出、监督检查和附则等8章共三十七条。

  2、关于总则。一是提出了成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光明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和财政局。二是明确工作小组办公室可指定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单位,协助开展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相关事宜。

  3、关于筹集建设。一是将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监管协议书制度落到实处;二是明确通过回购和无偿移交两种方式建设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在筹建与交付环节的具体流程;三是根据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新区回购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价格计算方法;四是明确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产权登记单位。

  4、关于运营管理。一是明确规定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要求管理单位定期开展调查研究,核实对比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是否合理、准入门槛是否合适,并随时掌握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使用情况;二是参考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的规定,按取中原则明确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

  5、关于准入与配置。一是以扶持小微企业为出发点,规定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扶持对象为辖区内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新引进中小企业总部落户、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进驻、高端人才团队创业、初创期小微企业孵化加速、专业服务机构配套项目;二是根据不同类别设立优先扶持对象准入门槛,关于众创空间主要考虑其投融资服务能力,关于新引进企业总部主要考虑其产值贡献及增长率,关于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主要考虑其创新载体认证资质,关于高端人才团队创业主要考虑与新区鸿鹄计划扶持政策配套,关于初创期小微企业主要考虑其技术优势,关于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考虑其服务经验;三是根据不同的扶持对象设置专门的配置面积上限,并建立评审机制,根据人员数量、人才结构和行业特点等因素对扶持对象场地配置面积予以明确。四是关于配置面积审批权限。对于符合扶持条件且申请面积在扶持范围内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议;对于符合扶持条件但申请面积确有需要超出扶持范围的,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对于不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但由于重大项目引进需要须给予创新型产业用房扶持的,由新区领导小组常务会议审定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

  6、关于申报及审核。一是明确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工作申报受理流程;二是明确各相关单位在申报与审核流程中的职责分工。

  7、关于调剂退出。设定退出机制,对已正常毕业或发展不符合预期的项目予以清退,保证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8、关于监督检查。一是对入驻项目进行监督考核,掌握项目发展动态;二是对管理单位进行监督考核,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运营管理、准入与配置、申报及审核、调剂退出、监督检查等。

  (三)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三、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解读人:危智军;联系方式:2743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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