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龙军花园A1、A2栋3单元2101-2122
二、违法事实认定
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普利公司”)在参加“2023—2025年度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财政评审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2000164,下称“本项目”)投标提供虚假资料一案。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6页“其他关键信息”部分明确本项目采购标的(服务需求)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普利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5页《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2022年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并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经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实,普利公司2022年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型企业。普利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第十三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第I档的规定,决定对普利公司予以减轻处罚,将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做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元(2,000,000*10‰)。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