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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政府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2年 02月 29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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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对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称《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根据国家规定,我区集中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参照《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也可委托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新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业务量的实际情况,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包括协议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由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受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批准。

  四、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单位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五、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新区发展和财政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新区管委会分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审批。

  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报和审批,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尚未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项目,需调整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组织申报;已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项目,需调整采购方式的,由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申报。

  (二)申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一次性提供以下材料:

  1、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报告;

  2、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批复文件;

  3、建议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况说明;

  4、与建议采购方式相关的有效的证明材料。其中:

  属于招标失败的项目,应提供经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确认的招标结果公告;

  属于时间紧迫而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提供经区管委会审定或市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进度要求材料,以及区采购中心确认的采购及供货等所需时间;

  属于区管委会或市以上主管部门指定供应商的项目,应提供相关文件、纪要、批示或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属于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动小、技术复杂而无法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或符合资质供应商数量有限(含仅有1家)的项目,应提供新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其它专业机构以书面形式出具的专业意见;

  属于涉密的项目,应提供或出示相关保密制度或文件等材料。

  (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在收到齐备的项目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应急项目及需报新区管委会领导批准的项目除外)。

  七、各办事处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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