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及省、市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光明区人民政府对2008年5月16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光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2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凡宣布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现将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宣布。
经清理,对已过有效期限的39件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现将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决定长期有效。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光明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