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及省、市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对2008年5月16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发布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但存在机构名称与职责发生变化、法律依据失效、个别内容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等情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修改后适用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均沿用原有文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光明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