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要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到2025年12月31日,在全区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整治行动。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对象
1.大型商业综合体;2.住宅小区;3.学校、医院、培训机构;4.宾馆(酒店)、饭店;5.出租屋;6.“九小”场所;7.养老机构、托育机构;8.KTV、密室逃脱等公共娱乐场所;9.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10.其他类人员密集场所。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竖向管井、敞开式外连廊堆放可燃杂物。
(二)全面整治生产经营性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三)全面清理妨碍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四)违规充电或停放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规行为。
三、整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
第二十六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整治要求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坚持发现一起,处罚一起;行动过程中,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组织强制清除或拆除;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邀请本地主流媒体利用广播、电视及微博、微信等平台,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行为。
各单位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群众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改,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鼓励社会公众和单位员工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直接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反本通告要求的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光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