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地政府因故需对已经审定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变更的,按以下权限分级审定:
(一)单个项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受援地政府按有关流程审定,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备案。
(二)单个项目调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且一批项目调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受援地政府按有关流程审核后,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审定。
(三)单个项目调整金额超过100万元,或一批项目调整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经受援地政府按有关流程审核后,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审核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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