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深光府规〔2020〕5号)第四条规定,评审范围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以财政注入资本金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使用一般性经费、专项资金(经费)、政府性基金等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或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经区委、区政府决策认为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
日期:2023年 11月 0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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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深光府规〔2020〕5号)第四条规定,评审范围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以财政注入资本金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使用一般性经费、专项资金(经费)、政府性基金等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或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经区委、区政府决策认为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