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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 11月 0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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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8 号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区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结果送达后3个月以内向区财政部门书面报送有关执行或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