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的情形:
1.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已废止或被宣布失效;
2.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不协调或者相抵触;
3.文件的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且无法经过修改后适用;
4.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职权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调整后的规定相冲突;
5.文件内容与《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19〕2号)机构改革的精神不一致,且机构改革后现行有效的文件没有继续实施必要的,予以废止;
6.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违公平竞争、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等严重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予以废止;
7.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