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光明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办法》,相关流程如下:
1.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2.由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或专业机构负责对已经普查登记的历史遗存进行评估;
3.文物审查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4.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向拟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征求意见,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事先征得文物所有人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的,选择公布登记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价值的,征求文物所有人意见,并经文物审查委员会评审,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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