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光明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办法》,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如下:
保护前置:在城乡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文物调查。对调查中发现有保护价值且尚未认定为文物的,应当及时认定为文物。
考古工作:建设工程选址无法避让古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的,应当坚持“先考古、后出让”的原则。
工程避让:尽可能避开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优先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
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依法履行方案审批、开工许可手续。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在文物保护工程完工后,应按要求组织文物所有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文物专家等进行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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