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光明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办法》,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文物审查委员会调查和审核,经文物审查委员会核查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提出拟撤销登记的意见,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人民政府核定,由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人为原因造成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破坏、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文物价值重大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如已被人为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并辟为公共空间对公众免费开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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