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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房屋出现何种情形须进行检测鉴定?

日期:2023年 11月 1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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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或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五)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结论为需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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