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排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对房屋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观察使用或者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
日期:2023年 11月 1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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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排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对房屋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观察使用或者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